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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