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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