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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