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李**减半负担81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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