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汪瑞减半负担24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郑**与李**、国网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宫**、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单张氏诉被告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子强与代国运、代国体、代国来健康权纠纷一案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李**与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诉涂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