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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汪瑞减半负担24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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