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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于芝东、尚飞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芝东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3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而非义务帮工人受损害责任纠纷。同时,上诉人户籍地、居住地均在临沂市河东区,故本案应由临沂**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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