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位志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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