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倪某某、姚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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