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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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