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侯**与侯以**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倪某某等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诉烟台**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枣庄**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