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山东枣**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姜**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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