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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