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钟**、王*等与山东东**任公司葛**矿、济宁市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村村在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蹇**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梁*一案执行裁定书
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与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詹*等与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王**等与山东东**任公司葛**矿、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钟海**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杨*、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济宁**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