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济宁**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4)任执字第126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时,凭本裁定书及执行依据等材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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