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诉济宁市**料制品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诉被告济宁市**料制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