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宪诉被告济宁市**料制品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何*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与邵*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牛兴粽、南通**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詹*等与徐**、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耿**与济宁市任城区育才幼儿园、中国平安财**宁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