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巩**、巩**等与巩传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巩传全、巩**、巩传风、巩传丽与被执行人巩传记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费*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第、第38条、第42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传记及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冻结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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