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与原审被告王**、王**、黄**、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1)蒙*初字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漏列诉讼主体,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张**与孙**、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巩**、巩**等与巩传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伊**与张**、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井**、刘**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彭*与林**、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