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王**、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与原审被告王**、王**、黄**、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1)蒙*初字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审理程序存在瑕疵,漏列诉讼主体,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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