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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