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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