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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秦**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秦平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原审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将秦*喜打伤,是错误的。秦*喜住院所花费用让陈**承担,缺乏法律依据。2、原审认定的医疗费票据,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赔偿费用计算错误。3、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在收到辉县市公安局辉*(薄)决字(2012)第0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结合原审的其他证据,原审将该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陈**致伤秦**的事实并无不妥。秦**提交的入院证、病历、费用汇总统计、证明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住院事实及医疗费用情况,原审认定秦**实际损失数额并无不妥。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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