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钦诉被告王**、班**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钦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原告赵**诉被告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秦**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关凤苹因与被上诉人常献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职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王**、魏**、濮阳**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全省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耿*、王**、耿**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平诉被告姚**、姚**、郭**、姚**、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刘**、程雪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