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平诉被告姚**、姚**、郭**、姚**、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董*平于2014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原告赵**诉被告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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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王**、魏**、濮阳**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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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职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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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王**、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菊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