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菊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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