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耿**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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