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英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英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原告赵**诉被告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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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王**、魏**、濮阳**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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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因与被告张**、赵**、清**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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