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法定代理人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原告赵**诉被告王**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钦诉被告王**、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王**、魏**、濮阳**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全省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诉被告耿*、王**、耿**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伟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菊诉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英诉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姣诉被告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诉耿基甫健康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