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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王**、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法定代理人胡**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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