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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职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职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一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职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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