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贠**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贠**与被告孙**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孙**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国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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