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郭**、朱**、朱**、朱**与被告王**、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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