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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兰阳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阳诉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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