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阳诉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吴**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兰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刘**与刘*、瞿**及原审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邱**、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张**、南阳市宛**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省罗山县灵山寺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河南省**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