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与被告邓**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汤**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撤回其对被告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刘**与刘*、瞿**及原审被告刘*、刘*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陶**因与被申请人陈**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王**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邱**、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余**与被上诉人刘**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彭**、南阳**工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张**、南阳市宛**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路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