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博诉被告彭**、南阳**工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原告张*博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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