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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牛奇**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牛奇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由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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