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张**与彭**、南阳**工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与袁**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张**、南阳市宛**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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