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与被告曾**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姜**与隗德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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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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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靖伦海与熊**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