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隗德胜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姜**与被告隗德胜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于2014年7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隗德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隗德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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