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国水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自行协商处理此事,现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王国水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国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