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朱**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按照(2014)鄂郧西*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朱**各项经济损失2208.35元,申请人执行人朱**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被执行人王*已按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王*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程序合法正当,王*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现金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结,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初字第01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王*赔偿朱**各项经济损失2208.35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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