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诉明道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明道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0)西*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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