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邢**、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张*已履行了本院(2014)鄂郧西*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陈**赔偿款17301.93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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