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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国网湖北**供电公司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刚诉被告张**、国网湖北**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起诉(责任)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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