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关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关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因与被告张**、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王**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尚**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叶**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郧西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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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王**、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明道友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