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麦**与麦**、麦**、罗**、麦**、麦**、麦**、区伟森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因排除妨害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7月12日,麦**取得深房地字第××号房地产证,土地位置为宝**明街道将石社区将围居民小组,宗地号为a612-xxxx,宗地面积为145.83平方米。因原有房屋年久失修,故麦**准备在该土地上复建房屋。2013年4月27日,麦**填写了深**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该申请已经过社区工作站的初审,但尚未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土地整备部门及新区领导小组的审查。麦**即着手开始施工建房,在此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就该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故被上诉人在麦**复建房屋过程中实施了阻拦行为。经原审法院现场勘察,目前涉案土地上有大量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曾阻拦麦**的建房行为,但否认向涉案土地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另查明,2013年6月8日,麦**因头部被打伤到深**明新区人民医院就诊,ct诊断报告结论为老年性改变,头颅未见明显外伤性病变,考虑左肺上叶舌段少许慢性炎症,请随诊。麦**因此支付了1046.50元的医疗费。

麦**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立即停止将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及废弃物、各种垃圾倾倒在麦**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且以后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任何物品倾倒、遗留在相应土地上;立即将土地上的现有建筑垃圾、建筑渣土及废弃物、各种垃圾清理干净,消除对周围环境造成的一切危险,并将相应的土地恢复原状且将土地整理平整、整齐);2、被上诉人赔偿麦**损失12万元;3、被上诉人向麦**书面公开赔礼道歉(书面赔礼道歉的内容须在南方都市报或深圳特区报予以刊登);4、被上诉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5、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首先,麦**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的权利,但从麦**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截至一审起诉之日,麦**尚未按照规定办理合法的报建手续,麦**无法证明其建房行为的正当合法性。因此原审法院不支持麦**基于此而提出的诉求。其次,麦**提交的照片及视频资料仅能证明存在泥头车向涉案土地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事实,不能证明该侵权事实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麦**病历记载其自述被打而就诊治疗,但ct诊断报告结论却与其自述内容不一致,且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阻拦麦**建房的过程中实施了侵害麦**健康权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不支持麦**关于医疗费的诉求。综上所述,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支持麦**全部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麦**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麦**承担。

上诉人诉称

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麦**依法享有对该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及房产的所有权,房屋的改建并没有改变原房屋所有权及地块的归属。麦**拥有位于宝**明街道将石社区将围居民小组宗地号为a612—xxxx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在该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麦**于2007年7月12日取得深圳市国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证,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原房屋属危楼。本案涉案土地及房屋均系麦**所有,麦**拥有合法的相关证书。因此,麦**依法享有该房屋及地块的所有权。二、被上诉人恶意曲解法律,被上诉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麦**权利,麦**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合情合理。三、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基于麦**建房不合法而否定被上诉人的侵权不合理。本案关键在于被上诉人阻挠麦**建房行为是否合法,而非麦**建房本身行为的合法性。麦**本身建房的合法性由政府有执法权的相关单位管辖并认定。本案应严格按照麦**的原审诉求来进行,而非围绕麦**建设行为是否违法。被上诉人无任何执法权,也无其他任何单位授予其执法权,其阻挠麦**建房的行为不合法,因此,被上诉人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且被上诉人的不法行为有完整的证据支持。四、关于倾倒大量建筑垃圾、土渣行为,在麦**诉求范围之内且对本案有关键影响,麦**要求一审法院增加泥头车粤b×××××车主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未予批准,存在程序违法。本案麦**在原审中有因被上诉人向麦**土地倾倒垃圾、渣土行为要求恢复原状及赔偿的诉求,麦**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希望追加倾倒垃圾的泥头车主为本案被告,以便更有利查明案件真相,从而维护麦**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并未追加该被告,导致该案件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综上,麦**对该块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有权属证书为证。被上诉人无任何执法权力,擅自在麦**所拥有地块侵犯麦**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判决如请。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过程中,麦**补充事实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麦**、麦**、麦**、麦桂香四人曾就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向宝**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687号,经宝**院审理,驳回了麦**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宝**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判决。另外在该判决书中认定涉案的土地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麦**所有,被上诉人对宅基地的使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在该案中的判决书认定,涉案土地上停放了车辆、堆放了建筑垃圾。二、原审判决没有依法保护麦**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判的逻辑错误,一审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等人阻拦麦**修建房屋的行为,同时又以涉案房屋没有办理合法的报建手续予以驳回,该判决损害了麦**的利益,不管是麦**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规定,但是麦**的民事权利都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口头答辩如下:一、麦**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麦**在原审第一个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但经过一审的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并没有对麦**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对其作出任何危险行为,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和合法性,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现在麦**以所谓的房屋所有权问题提出上诉是企图转移话题,扰乱视线,上诉理由与一审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根据。2、麦**在一审第二个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12万元,经过原审审理查明后驳回其诉讼请求,麦**仅仅是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建房,在没有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就开工建设,已经被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止行为,不能建房的行为是由政府部门作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麦**提出的损失不管是有无依据,均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一审驳回其请求合理合法。3、麦**第三个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经过一审审理后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任何的侵权行为,麦**没有事实根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合理合法,但麦**在上诉状中以其建房是否合法被上诉人均没有执法权为由提起上诉与一审的诉讼请求不相符合,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麦**利用其儿子在村里申报历史遗留问题职务之便,将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侵占并作出了申报,欺骗政府相关部门取得了房产证,被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已经另案起诉,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判决书,被上诉人对麦**在侵占宅基地上违法建房的行为举报、制止,以待进一步处理的行为是正确行使公民权的行为,合理合法。三、原审判决就麦**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查明的事实清楚,判决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内容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排除妨害及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上虽有建筑垃圾,但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被上诉人所为,因此,原审驳回麦**的该项请求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原审驳回麦**的其他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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