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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为与被上诉人张*和原审被告卢*、深圳市**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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