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为与被上诉人张*和原审被告卢*、深圳市**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