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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潘**、莫**、黄文静与上诉人广东美的厨卫**限公司、佛山市**子有限公司、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受害人黄*在洗澡时因电击死亡。经原审委托鉴定,鉴定专家认为,有漏电质量争议的jsq12-6b美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相关电气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热水器本身不存在漏电现象。同时,事故房间未发现其它用电设施有异常,配电线路完好,黄/绿双色接地保护线能与总电表箱接地联通。上诉人黄**、潘**、莫**、黄**遂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发生应与有关供电部门未尽法定义务有关,进而要求原审法院追加深**供电局、深圳**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准许,导致本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同时,原审认为本案属于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调整范围,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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