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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