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开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何*开定于2014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何定医药费用人民币1500元。
二、申请人何定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向被申请人何*开提出其他要求。
三、申请人何定的伤情自行处理,与被申请人何华开无关。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