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戴**与被申请人戴**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均受伤,伤情自行治疗,医药费自负。
二、申请人戴**不得再在新坡口处堆放粪料,被申请人戴**按原园耕种,不得占用路。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引起新的纠纷。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徐**与遂溪县城月幼儿园,许**,许**,陈**,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廖**、黄**与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邓来与被申请人邓*、第三人邓**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王**与徐**、文志豪、文善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东莞钨**限公司与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东莞市**发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