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5000元为由,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50元,减半收取即677.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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