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接到本院通知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