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惠州市**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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