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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田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X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为1492元,由上诉人张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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